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根据省、市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2021年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通过大幅创设公益性岗位,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促进共同富裕,助力乡村振兴。《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底到期后自动失效,为保持政策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办法》。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1号),《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质效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37号)、《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菏政办字〔2022〕1号)。
《办法》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精准的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明确各级主体责任,规范岗位开发管理,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切实发挥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兜底线、稳就业、增收入、强基层、优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专有名词解释
1.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2.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
3.城乡公益性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资金筹集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作推进举措
1.精准岗位开发。根据年度岗位开发计划,摸底调查村(社区)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意向和就业能力,结合县区实际和产业特色,因地制宜开发体现区域特色、符合就业需求的城乡公益性岗位。2、有序安置人员。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联合农业农村、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人员身份认定、资格审查;上岗程序完备,档案材料完整;及时为上岗人员进行免费岗前培训。
3、加强在岗管理。规范日常考勤考核,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岗位开发主体要明确上岗人员管理规定、工作要求、工作内容、考评标准等,用岗用人主体要做实做细上岗人员工作组织、签到考勤、信息统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