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司法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菏司发〔2018〕4号
根据省厅关于对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全市2017年度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1、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应依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量化指标进行。对《实施细则》未作出量化的事项,应当依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考核。
2、市司法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证机构的考核工作,并与各县区司法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司法局成立由分管领导、公证管理和政策法规等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公证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小组”,于2月23日至26日对各公证机构进行考核。
3、依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市司法局确定的2017年度公证机构考核项目为公证质量监管和办理公益服务事项。
4、考核过程,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述职,总结2017年工作。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内部制度建设、业务拓展、办理公益性事项等量化打分,对公证机构负责人民主测评。
5、公证机构考核等次由市司法局负责填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并加盖“山东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专用章”。
(二)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
1、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应依据《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和《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标准》进行。
2、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由所在执业公证机构组织实施。市司法局负责辖区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
3、公证员年度考核应当成立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分管领导、公证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
4、考核过程中,公证员年度执业情况述职、公证员或公证人员民主测评、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小组)综合评价和量化打分及考核结果公示等主要程序不得简化。
5、公证机构专职公证质量检验员的考核,可以采用当地人事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结果。
6、依据《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标准》规定,公证机构可以细化考核项目分值或增加考核项目。细化或增加的项目,考核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7、依据《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标准》第五条规定,市司法局确定的2017年度执业公证员考核项目为:按规定完成一篇论文、两篇案例、三篇信息的撰写。
8、公证员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数量,应控制在本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人数的20%以内。
公证员考核分数未满90分的,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
(三)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直接采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机构考核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同视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为“称职”等次。
(一)公证机构考核时间
1、公证机构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向考核小组提交2017年度工作总结。
2、考核结束后,在公布考核结果之前,对初步形成的考核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内部公示3-7天。
3、考核小组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被考核公证机构书面公布考核结果。
(二)执业公证员考核时间
公证员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向本公证机构提交上本年度述职报告。
考核机构应在2018年2月13日前,完成对公证员的考核工作并向公证员本人公布考核结果。
公证员本人确认考核结果后,在本公证机构内公示3天。
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公证机构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公证机构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司法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时间
1、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考核时间与公证机构考核同步进行。
2、考核机关应于2018年3月1日前,向公证机构负责人书面公布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确认后,在本公证机构内公示3天。
1、各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应于2018年3月5日前结束。
被考核的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分别填报“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申报表”、“公证员年度考核申报表”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填报“申报表”及相关汇总表均应采用打印方式填报。
2、各县区司法局须将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填报相关报表(附后),连同各种表格于2018年3月6日前上报市局。
3、各县区司法局结合本公证机构考核工作的实际,对考核办法存在的问题可提出书面修改建议,随同考核工作情况报告一并报市局公证管理科。
4、市局对全市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执业公证员考核情况汇总后,将于2018年3月9日前报省厅。对2017年度考核合格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省厅将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山东省司法行政网”、“山东公证网”向社会予以公告。
1、各县区司法局、各公证处应严格依照年度考核相关要求、程序和时间,按时完成2017年度的考核工作。
2、上报的各种数据要准确无误,不得有漏报、空缺项目;公证员、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评定为“优秀”等次数量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
3、2017年度全省公证质量检查中,出现不合格卷宗的公证机构和承办公证员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4、2018年拟公告的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请在2017年度公告的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册中,对变动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之处请加以标注(修改处用“字符底纹”表示;新增部分用“红色字体”表示)。
5、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申报表,由市司法局审核、盖章后,分别存入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