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司法局
关于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司法局、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下称《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纠纷促进条例》(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资源作用,建立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要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适当身份和方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以兼职人民调解员身份,定期到村居法律顾问点值班,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做好纠纷调解、法治宣传和咨询解答等相关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应当接受司法所的指派,定期到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值班,参与协助做好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及时了解纠纷的新情况及新动向,有的放矢地制定调解方案,提高矛盾纠纷调处的精准性。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主动参与基层涉法涉诉信访与人民调解工作,引导群众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配合基层党委、政府做好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突发性及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调解建议,确保重大纠纷和信访案件依法解决。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配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性进行把关,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保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率。
自愿性。人民调解基于当事人自愿,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制调解。
依法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法析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益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一)基本方式
一是以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本着“节约成本、调解优先”的理念,引导当事人采用人民调解等渠道化解纠纷;协助当事人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意见建议,为解决纠纷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以人民调解员身份调解纠纷。根据《调解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聘任,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针对矛盾纠纷提出法律意见和提供法律咨询。
三是以其他身份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法》的规定和纠纷调解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二)主要措施
1.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一村一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建立一村一法律顾问与区域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结对制度。
2.建立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共建机制。由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对接,实现法律专业机构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互动,强化人民调解指导力量。
3.建立完善县(区)人民调解专业人才库机制。县(区)司法局可吸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全市法律专业人才资源作用。
4.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精通法律政策、熟知社情民意、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兼职调解员,参与区域内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纠纷调处工作。
5.组建县(区)重大突发性群体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团队,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做好社会维稳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积极性,从政策、机制上引导和支持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向基层、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严格把关。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要把熟悉社情民意、擅长纠纷调处、热心公益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推荐给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人民调解活动。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探索采用互联网+微信群组、网络调解等方式开展法律服务,延伸人民调解触角。
三是强化保障。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加补贴、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指导”的运作模式。对尚不能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保障的,要积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法律援助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四、加强监管。市、县(区)司法局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机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及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