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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菏泽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2022/05/11 1.5w 阅读 195 点赞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菏环发〔2022〕12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19〕1号)有关规定,现对《菏泽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1年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望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2日

菏泽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罚教结合的基本原则,制定菏泽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

二、工业企业分类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规定为准。

三、适用规则

本裁量基准以《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基础,只针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计算公式的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本基准以M表示)进行特殊规定,其他仍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微型企业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中M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的20%;

2、小型企业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中M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的40%;

3、中型企业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中M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的60%;

4、大型企业处罚金额的计算仍按《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以上设定的计算公式中的M低于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按M与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相等执行。

四、适用单位

1、已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或环保电监管系统,并正常联网使用的工业企业,企业名单每季度更新。

2、非工业企业参照工业企业分类适用本裁量基准。

五、不适用情形

1、特殊时段对应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一年内发生同一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拒绝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5、未提供企业规模有效证明材料的。

6、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本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由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