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菏环发〔2022〕12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19〕1号)有关规定,现对《菏泽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1年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望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2日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罚教结合的基本原则,制定菏泽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规定为准。
本裁量基准以《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基础,只针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计算公式的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本基准以M表示)进行特殊规定,其他仍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微型企业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中M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的20%;
2、小型企业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中M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的40%;
3、中型企业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中M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的60%;
4、大型企业处罚金额的计算仍按《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以上设定的计算公式中的M低于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按M与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相等执行。
1、已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或环保电监管系统,并正常联网使用的工业企业,企业名单每季度更新。
2、非工业企业参照工业企业分类适用本裁量基准。
1、特殊时段对应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一年内发生同一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拒绝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5、未提供企业规模有效证明材料的。
6、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本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由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