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鲁民函〔2022〕32号改革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菏民〔2022〕8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强化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救急难作用,现将《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三点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解决城乡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充分发挥急难型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属地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和小额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审批制度是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是改革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制度的迫切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已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和小额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审批制度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各县区要规范落实,民政部门要抓好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把好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关,保证救助精准、及时。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定期统计的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使用金额及时向乡镇(街道)补充拨付临时救助备用金,对使用省级以上直达资金的县区要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做好资金拨付使用,保证资金不断流。
乡镇(街道)、村(居)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各县区要督导基层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在乡镇(街道)、村(居)发现或接到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予以受理。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民函〔2022〕32 号)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
附件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鲁民函〔2022〕32 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 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进一 步强化急难型临时救助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 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 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取 消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 实施临时救助。
二、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 实行 24 小时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齐相关材 料。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 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 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阶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额度, 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各地要畅通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 主动发现渠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 门、受助及时;要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工作机制,用好 用活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 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的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救 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