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格发〔2016〕4号
菏泽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价格听证会充分讨论,并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实施范围为城区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城区居民用户。
(一)各阶梯水量。阶梯设置三级。第一级水量每户每年125方及以下。第二级水量每户每年125方以上206方(含)以下。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用户,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解决。第一级水量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2.6方水量,第二级水量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4.3方水量,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加价标准不变。
(二)各阶梯价格。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为1.70元/方,第二阶梯基本水价为2.55元/方,第三阶梯基本水价为5.10元/方。
各阶梯到户综合价格由各阶梯基本水价加污水处理费0.90元/方、水资源费0.40元/方构成,即第一阶梯价格3.00 元/方,第二阶梯价格3.85元/方,第三阶梯价格6.40元/方。
(三)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0.15元/方确定,具体价格为3.15元/方。
(四)供应农村居民水价1.85元/方。
(五)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相对稳定等。
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年度作为计量周期。实行阶梯水价后,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分级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后,为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对菏泽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城市“低保户”每月补贴10元,由民政部门随低保金发放。
自2016年4月1日起(5月抄见水量)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菏泽市物价局
201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