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格发〔2016〕3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 〔 2014 〕 156号)精神,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全市水资源费执行统一标准,现将调整后标准通知如下:
一、地表水:居民生活用水0.4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0.4元∕立方米,特种用水0.6元∕立方米。
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按正常标准的2倍执行。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仍然实行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6年4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水利局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