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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6/03/23 1.7w 阅读 133 点赞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水利局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菏价格发〔2016〕3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   2014   156号)精神,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全市水资源费执行统一标准,现将调整后标准通知如下:

一、地表水:居民生活用水0.4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0.4元∕立方米,特种用水0.6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在地表水源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地下水的,居民生活用水1.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0元∕立方米。在地表水源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居民生活用水1.7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5元∕立方米。

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按正常标准的2倍执行。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仍然实行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6年4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水利局

2016323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