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费发〔2016〕14号
菏泽城区各停车场:
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及《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等规定,结合菏泽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是指合法设立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含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等)、专用停车场以及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建设和开办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停车收入,应按政府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一)普通停车场
1.黄牌汽车5元/车/小时,蓝牌汽车3元/车/小时,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两轮车1元/车/次,三轮车2元/车/次,四轮电动汽车按蓝牌汽车收取停车费。
2.停车场收费实行24小时内累计最高限额。黄牌汽车每24小时每车最高收费50元,蓝牌汽车每24小时每车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二)占道停车泊位
1.所有车辆30分钟内免费停放, 30分钟后开始计费,白天实行计时收费方式,蓝牌汽车3元/车/小时,黄牌汽车6元/车/小时,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夜间实行计次收费方式, 蓝牌汽车5元/车/次,黄牌汽车10元/车/次;两轮车1元/车/次,三轮车2元/车/次,四轮电动汽车按蓝牌汽车收取停车费。
2.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24小时内累计最高限额。蓝牌汽车每24小时每车最高收费30元,黄牌汽车每24小时每车最高收费60元。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3.白天从7时(含)到19(含)时,夜间从19时到次日7时。停车时间跨白天和夜间的按白天、夜间分别计费。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菏泽市城区最高收费标准。市城市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水平、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医院停车场、公共立体停车场、车站、机场停车场、事故车辆停车场、游览参观点临时停车场单独核定收费标准;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按照《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其他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停车场经营单位在停车场所及收费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允许停放时间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五、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公安局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