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费发〔2016〕17号
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菏中环字〔2016〕03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厅、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住院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市级医院、菏泽医专附属医院、单县中心医院和各县人民医院每床每天2元,其他医院每床每天1.5元。
二、对无固定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营业面积大小分别计收。营业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月40元;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的每月60元;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100元。
三、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不得以“医疗废物处置费”等名目直接向患者收取。
四、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性收费,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应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向接受委托的经环保部门核准资质的处置单位交纳,全部用于支付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必须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再交纳排污费。
五、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物价、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管理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服务内容和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批复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到期前三个月需重新报批。原菏泽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联合下发的菏价费发〔2010〕14号、菏价费发〔2012〕15号、菏价费发〔2013〕42号同时废止。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 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