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清海同志解读《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菏退役军人发〔2022〕19号)
一、制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对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主要内容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2.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
3.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
4.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5.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7.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8.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三、执行时间
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