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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

2023/01/05 8.0k 阅读 131 点赞

政策简明问答:《菏泽市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


本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规划布局原则是什么?

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优化功能布局。坚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紧紧围绕“五大振兴”工程,优化乡村地区空间布局。

如何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本年度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定实行“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精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一)原则上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二)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配置用地指标。

(三)市级统筹指标主要用于支持全市20个重点镇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建设(下达每个重点镇50亩,共1000亩),支持纳入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创建示范镇、示范村项目建设。

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土地审批。

(一)用地预审审批权限

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自然资源部审批,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

2.省级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

3.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

4.县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其中定陶区和单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其他县区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土地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省政府批准:除国务院批准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城乡增减挂钩项目或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建新区。

3.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除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城镇分批次用地。

4.市政府批准:除国务院批准以外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

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有哪些?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严禁耕地“非粮化”“非农化”。

(一)农村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种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作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一般耕地“五不得”: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六)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遏制耕地“非粮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七)严禁擅自改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严禁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写字楼和乱占耕地建房

(八)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九)严禁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假借农业设施项目名义,实施非农建设;严禁以农业设施为名违法建设“大棚房”;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建设。

(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十一)严禁将农业规模化经营配套设施用地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转租

(十二)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十三)严禁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成片毁林毁草、破坏水域水系等破坏自然风貌、污染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