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一、相比于《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菏泽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制定上有什么差异点?
答:在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基础上,市级《办法》对认定条件做出进一步细化,将“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中的比例明确为70%,并明确指出申请家庭中成员、收入及财产的认定工作参照《菏泽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菏民〔2022〕1号)和菏泽市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菏民〔2023〕16号)规定执行。
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刚支家庭”),通常指的是那些由于家庭成员患重病、残疾、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远超过家庭的承受能力,从而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这类家庭的特点在于,他们的支出需求是“刚性”的,即这些支出是不可避免且不能轻易削减的,因此这类家庭在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时,往往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答:根据《菏泽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菏民〔202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菏民〔2023〕16号)有关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五)家庭成员中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六)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七)虽未办理结婚或收养登记手续,但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八)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同时,规定以下三类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是:(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三)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公安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根据《办法》规定,刚支家庭收入测算参照《菏泽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菏民〔202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菏民〔2023〕16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低保家庭的收入核算,可粗略概括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不计入收入的项目、刚性支出及就业成本。刚支家庭收入不再对刚性支出部分做重复扣减。
答: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项制度在内的“8+1”社会救助框架,覆盖面广、层次丰富,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由于刚支家庭的定义不够明确,这类家庭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可能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和救助。明确刚支家庭的认定条件并给予相应帮扶,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六、为什么要废止《菏泽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答:该《办法》出台后,进一步细化认定条件与认定流程,明确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刚支家庭大病患者)纳入刚支家庭中的特殊成员类别,且无需重复提交材料,政策衔接顺畅。为避免政策重复或矛盾,废止《菏泽市因病致贫重点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七、《办法》与《菏泽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有什么衔接与差异?
答:政策衔接方面,刚支家庭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叠,共同构成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梯度救助网络。
一是刚支家庭主要认定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刚支家庭中同时满足因病致贫相应条件的家庭成员,可认定为刚支家庭大病患者(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属于刚支家庭中的特殊成员类别。
二是刚支家庭中符合条件成员进一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流程简化。但二者在认定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刚支家庭认定中的刚性支出涵盖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多个方面,且以家庭为保障单位;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个体为单位,在符合刚支家庭认定条件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医疗支出情况,且以个人为救助单位,因此刚支家庭覆盖范围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