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我市“代际互助”提取、“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该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建金字〔2026〕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覆盖范围,支持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夫妻双方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畅通住房交易渠道、激活住房消费潜力,根据山东省《关于住房“以旧换新”的指导意见》精神,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旧换新”购房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二、所购自住住房产权为非夫妻关系按份额共有的,提取额度有何规定?
答: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产权占比对应的金额。
三、办理代际互助提取业务时,对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状态有什么要求?
答:办理代际互助提取业务时,申请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本次可提取金额该如何计算?
答:本次可提取金额=该笔贷款本周期内使用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金额-借款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在本周期内已提取金额。
五、什么是公积金贷款“以旧换新”支持政策?
答:支持菏泽市内已拥有自有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缴存人,出售旧房后,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六、“以旧换新”支持政策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出售旧房的主体为购买新房本人或其配偶;旧房出售时间须在2026年1月1日(含)后,且早于新房购买时间,即“先卖后买”;新房购买时间须在2026年1月1日(含)后,且在旧房出售后一年内。旧房出售时间以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的时间为准,新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七、“以旧换新”政策关于贷款次数的要求是什么?
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以旧换新”购房者,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核减一次贷款次数后,仍按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原政策无法贷款,在核减一次贷款次数后,按第二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政策调整动态执行。
每个缴存家庭仅限使用一次本政策,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使用过该政策的,才可申请。
例1:职工张某家庭已申请1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2026年6月通过“以旧换新”出售名下住房,再次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的,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后,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
例2:职工张某家庭已申请2次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2026年6月通过“以旧换新”出售名下住房,再次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的,按原政策无法贷款,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后,可按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
例3:职工张某及其配偶王某在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2026年6月通过“以旧换新”出售名下住房一套、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的,可核减1次贷款次数,按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
八、“以旧换新”公积金贷款需额外提供什么材料?
答:除公积金贷款常规办理要件外,还需提供旧房相关出售证明,如不动产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旧房转移登记证明材料、增值税完税证明、售房款收款银行交易流水原件等。
九、“商转公”是否适用“以旧换新”政策?
答:本政策仅适用于“以旧换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商转公”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十、符合“以旧换新”政策的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如何衔接相关优惠政策?
答:按“以旧换新”政策核减一次贷款次数后,仍符合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支持条件的,可继续按对应优惠政策执行。
例:职工张某为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已申请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后续通过“以旧换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核减一次贷款次数后仍符合首套房条件的,可再次按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
十一、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点。
相较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建金字〔2026〕1号)有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对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提取政策予以细化完善。相同点:均聚焦扩大代际互助使用范围,支持缴存职工为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同点:上级文件为原则性指导,未明确提取规则、时限条件等具体操作要求;我市政策明确提取对象、提取额度、办理顺序、适用时限、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具体要求,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房屋买卖行为不予办理代际互助提取的禁止情形,政策操作性、执行性更强。
相较于山东省《关于住房“以旧换新”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我市政策与上级核心要求一致。相同点:为符合条件的“以旧换新”购房者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同点:我市进一步明确贷款利率执行标准、适用对象、旧房出售时间、政策使用次数,更利于政策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