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及报告说明制度的暂行办法
菏国资〔201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保证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结合我市市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列入市委管理和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所谓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企业领导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担任领导职务的;
(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担任领导职务的;
(4)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本企业(含所出资企业,下同)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的;
(5)企业领导班子提出需要回避的;
(6)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提出需要回避的;
(7)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回避双方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涉及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回避的,由企业党委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党委协调解决。在企业员工招聘、人才引进、干部调动等工作中,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审查人选条件,对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及其他个人认为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人,一般应当通过公开招考录用。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一般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市管企业不准与本企业领导回避范围内的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原则上不准与本企业领导人员其他亲属及关系密切的私人朋友直接开展业务活动和进行交易活动。
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需按程序集体研究决定,相关领导人员应当回避。
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本人或所在单位与本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领导人员应主动申请公务回避。
2.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当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3.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专项报告和说明制度。由于各种特殊原因,出现不能执行上述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形时,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应向党组织和公司治理机构写出书面报告。企业党组织和公司治理机构在收到相关举报时,应责成当事人就主要事项作出书面说明,然后组织调查核对。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就近亲属任职从业情况进行报告。新任职的任职后30日内,向企业党委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亲属在相关企业中任职从业情况。本人亲属有新进入所任职企业及所出资企业的,应于60日内向企业党委进行报备。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4.加强组织监督和纪律执行。市管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及时提出回避建议。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做出决定。必要时,由企业党委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作出相关人员岗位或工作调整。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2)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3)违反报告说明规定,甚至故意隐瞒亲属关系,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办法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分别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对违反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的作出纪律处分。企业党委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市管企业从事的行业跨越较大,参股控股的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数量众多,各自经营管理活动有很多特殊情况,而且历史形成的一些差别也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因此,在坚持上述规定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允许各企业在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在贯彻“逐步加严”的原则方面,从实际出发稳妥掌握实施步骤。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菏泽市国资委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