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菏泽市中心血站急救送血费标准的批复
菏价格发〔2017〕2号
菏泽市中心血站:
你站《关于收取急诊送血费的请示》(菏血站字 〔 2017 〕 6号)收悉。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卫规财发 〔2006 〕 7号)规定,并参照外地做法,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急救送血费按照规定的救护车收费标准(不含监护费用)下浮30%执行。该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病人收取。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