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出版物鉴定规则》的通知
菏文广新字〔2017〕51号
各县区文体局,市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依法打击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切实规范我市出版物市场秩序,现将《菏泽市出版物鉴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文化广电文化出版局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出版物鉴定工作,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鉴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新闻出版局(鲁新出印发字〔1999〕5号)所授权的鉴定范围,即负责菏泽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非法出版物,即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第三条 菏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负责菏泽市出版物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管理科),具体负责出版物鉴定工作。
第四条 出版物鉴定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鉴定人,应实行回避。
第五条 出版物鉴定的受理程序:
(一)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受理鉴定事宜时,须查验申请或者委托鉴定公函、领导批示;
(二)听取或审阅送审单位介绍案件情况(包括出版物来源、数量、涉案人员、基本案情等内容)和鉴定要求;
(三)查收出版物样本和目录清单。
第六条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受理鉴定或修改鉴定要求。必要时可要求补送材料。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决定受理的,须向申请人出具《出版物鉴定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
第七条 出版物鉴定程序:
(一)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出版物鉴定申请后,组织2名及以上鉴定员进行鉴定。
(二)鉴定后,参与鉴定的鉴定员在《出版物鉴定书》上签字,报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出版物鉴定书》后盖章、备案,并向申请人送达鉴定书。
(四)涉及重大案件的非法出版物或鉴定人员意见有分歧的,由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提交局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审议并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由局鉴定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字后,交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办公室盖章、备案并送达鉴定书。
经审议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上一级鉴定机关鉴定。
第八条 《出版物鉴定书》须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2)印制。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出版物版本记录主要项目、送审单位、送审人员、送审日期、认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书字号等。鉴定书要文字简练,依据准确,结论明确。鉴定书字号的编制为:“菏文广新出鉴字〔××〕第××号”(方括号内为年度数)。
第九条 鉴定书一式三份,由2名以上(含2名)鉴定员签名,报局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市广新局出版物鉴定专用章后生效。鉴定书由局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执一份。
向委托鉴定单位送交鉴定书,局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须填写《出版物鉴定书送达回执》(见附件3),并履行送达相关手续。
第十条 鉴定中遇有疑难复杂问题,或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经鉴定机关负责人决定,可报请上一级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受理手续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原鉴定书和出版物样本,并说明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
第十一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送审的出版物和相关材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鉴定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要求鉴定的出版物,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由鉴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版物鉴定工作小组批准后可延期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菏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出版物鉴定受理通知书
附件2:出版物鉴定书
附件3:《出版物鉴定书》送达回执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