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司法局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规范全市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载体,坚持自愿、合法、简便、快捷的原则,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不断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的积极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人民法院职责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负责司法确认;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不收取费用。
人民调解协议由主持调解案件的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和确认。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应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意义,促进有效化解纠纷,确保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场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计划,并通报给同级人民法院。
三、确认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财产权属、相邻关系、婚约财产、分家析产、赡养、扶养、抚育、继承、合伙、宅基地、农业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纠纷。
(一)申请受理
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在调解协议签订后30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申请司法确认应提交材料:
(1)司法确认申请书;
(2)调解协议书原件;
(3)当事人身份证明;
(4)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6)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
3、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对人民调解协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二)审查
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确认。
司法确认案件审查主要内容:
(1)调解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
(2)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
(3)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
(4)调解协议是否内容明确;
(5)调解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三)确认1、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5)调解协议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协议效力的,经双方当事人补正后,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
2、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3)涉及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4)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5)其他不应当确认的情形。
3、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文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执行
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调解协议原件; (2)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应设立“司法确认对接办公室”(以下简称“对接办”),市中级法院对接办设在立案庭或负责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的民事审判庭,市司法局对接办设在基层工作科。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参照设立对接办,实现工作有效对接。
2、加强工作衔接。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要把“司法确认对接”工作纳入各自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定期督察、通报、考核、奖励、追责等工作机制,每月、每季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流通报。并将人民法庭司法确认案件数量纳入年终考核。
3、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重大意义,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宣传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该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