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价费发〔2018〕23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有关规定和菏泽市人民政府第34次(2015年)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我市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1.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现为省级规范化高中学校的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2.住宿费收费标准:城市初中、小学和普通高中的普通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元;普通高中实行公寓化管理学生宿舍楼住宿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住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大中专学生公寓收费办法》(鲁价费发〔2011〕64号)规定执行。
二、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机制,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教育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