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菏司发〔2018〕40号
为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市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村(社区)法律顾问配置和选派工作指引(试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行为准则(试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利益冲突处理工作指引(试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指引(试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将上述指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第一条为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配置和选派,促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根据《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各县(区)村(社区)数量等基本情况根据申请做好资源调配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负责做好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配置工作。
第三条受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本市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辅助人员、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志愿者、具有法律类从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及退休人员等;
(三)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近两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坚持延续、方便工作的原则。对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前已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了有偿法律顾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的,可尊重双方已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意愿继续服务。
第五条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于村(社区)的指名聘请,单位原则上应当满足。
非经指派,不得自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乡镇(街道)司法所对村(社区)情况进行摸底,对法律服务需求大小以及难易程度等做基本判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指派法律顾问的单位。
第七条指派法律顾问的单位可以根据村(社区)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以及难易程度等,指派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八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因故暂时不能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时,需提前至少3天向单位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单位同意后,应提前至少两天与村(社区)进行联系沟通,指派符合要求的其他人员完成法律服务。
第九条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身体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时,单位应与村(社区)充分协商,另行指派人员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指派法律顾问的单位应与村(社区)协商,另行指派人员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要求继续聘用原法律顾问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原法律顾问及其原单位、现单位的意愿进行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村(社区)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其所在单位反映,单位应同村(社区)协商及时作出处理,并指派其他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合同期内,连续2个月到村(社区)服务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
(四)服务质量较低,村(居)委和村(居)民评价较差的;
(五)违反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
第十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的,单位应当及时跟村(社区)沟通,更换法律顾问,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所在单位没有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求村(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更换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本指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行为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行为规范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应遵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村(居)委和村(社区)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维护职业声誉。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村(社区)法律顾问有关工作制度和指引,结合签约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努力为村(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村(社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镇街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村(社区)和村(居)民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属公益法律服务,应将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挑词架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服务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技能和水平。
第九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到村(社区)提供现场服务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牌或党员标识牌。
第十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把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审慎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谨慎、客观告知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告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拒绝,可以同时将情况反映给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村(社区)内部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矛盾,应坚持以独立第三方角色开展调解,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
第十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案件)中,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报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在媒体上炒作相关事件。
第十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众上访案件,应认真做好法律说明和解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中,应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分析和解决问题,不得煽动、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行为,不得诱导、鼓励、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非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对于在工作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工作日志,一村(社区)一卷,一事一记。
第十九条本准则由菏泽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防止因利益冲突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结合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市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履行职责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履行职责时,参与处理村(社区)法律事务与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或办理的其他委托事项或者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如参与会影响到该村(社区)或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服务协议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第五条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村(社区)签订服务协议:
(一)拟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与本所已经接受委托的服务事项或者已经办理且没有办结的服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
(二)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能对村(社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村(社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委托起诉村(居)委会的;
(二)接受村(居)委会的委托起诉村(社区)范围内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
(三)律师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明知该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仍然同时担任代理人的;
(四)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以上村(社区)的代理人;
(五)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村(社区),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村(社区)委托的;
(六)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村(社区)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
(七)其它与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有关的、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必须及时向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九条发生本指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经当事各方书面同意,可以按照司法所的安排,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各方的纠纷矛盾。
第十条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利益冲突影响其继续公正、有效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时,通过更换律师仍不能解决执业利益冲突的,应及时向村(社区)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更换律师或中止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关系,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司法所协调村(居)委会做出妥善处理,另外安排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村(社区)或其他公民、组织发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拒不回避的,可向村(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本指引由菏泽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是指符合《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经所在单位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按本指引规定参加培训。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应紧密联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坚持形势政策、业务理论与相关管理制度学习相结合,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的能力。
第四条培训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教育、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形势政策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历届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创新社会治理、加强法治建设方面的论述;
(二)中央、省、市有关律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三)省、市领导有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四)本地社情民情教育。
第六条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编写的有关业务指引、典型案例等;
(二)土地权属、邻里纠纷处理;
(三)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处理;
(四)征地拆迁纠纷处理;
(五)社会保障纠纷处理;
(六)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处理;
(七)其他村(社区)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
第七条工作制度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文件;
(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工作指引和指导意见;
(三)省、市行业协会制定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指引和规程;
(四)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认为需要培训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组织培训的对象主要为辖区范围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
第九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天。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培训的情况应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对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培训采用集中培训为主、网络培训和其它形式培训为辅的形式。
第十二条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负责培训工作考勤。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将积极做好协调和引导工作。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菏泽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司法厅、省律协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重大群体性案件(事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群体性案件(事件)对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影响
1.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聚合,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这类活动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甚至制造事端。
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件。
群体性案件(事件)大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山林权属纠纷、房屋拆迁、库区移民、食品健康、儿童保护、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涉及群众重大权益。群体性案件(事件)往往涉及某些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和权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与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相关。
2.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快速变革和发展的阶段。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各类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对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事件)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4.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解决争议问题或矛盾纠纷,不得鼓动和参与群体性案件(事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违法上访活动,不得建议和鼓动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5.未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允许,村(社区)法律顾问不得就本地村(社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不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炒作。
三、坚持以独立第三方的立场,力求通过调解等和谐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6.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双方属于同一村(社区)范围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以独立的第三方了解事实真相,疏理出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矛盾的意见和建议,力求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解决矛盾纠纷。村(社区)法律顾问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对于任何一方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与解决群体性案件(事件)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回避,不得受理。
7.群体性案件(事件)的一方为本村(居)委或村(居)民的,另一方不属于本村(社区)的村(居)民或村(居)委且该村(社区)的法律顾问不是本人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依据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案件(事件)处理。
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双方分别属于两个村(社区)的,双方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争端纠纷。
8.群体性案件(事件)的一方为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9.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知悉群体性案件(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司法所;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时,可直接报告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10.村(社区)法律顾问在介入群体性案件(事件)时,应同时报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组织集体讨论或提交所在地律师协会讨论。
11.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律师在案件处理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12.司法所应与村(社区)法律顾问相互配合,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并及时将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处理情况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群体性案件(事件)结束(案)后,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向县级司法机关提交工作报告,同时报送所在律师事务所。
13.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办理群体性案件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并进行宣传和推广。
14.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确保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做到守法、自律、尽职、尽责。
15.村(社区)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法律顾问工作协议,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有关活动,或者因自身行为不当酿成、恶化群体性案件(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协议追究其责任。
律师参与社会重大和敏感性案件的处理,参照上述指引办理。
其他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参照上述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