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受托银行、各管理部:
根据上级监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进一步明确,望各受托银行密切配合、各管理部严格认真执行:
(一)建立对合作银行的监督考核机制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委托银行贷款,受托银行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作时限,各管理部要严格监督受托银行在信用报告查询、借款合同盖章、贷款回收催讨以及其他各个环节所用时间,委受双方明确责任人和联系方式,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分季调度、按年考核,使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形成良性互动、优势互补,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效率,提升部门服务形象。
(二)加强本单位内部考核制度
一是要强化管理部内部各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复核与监督,坚持审贷分离,同一笔贷款业务相邻业务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且贷款受理和贷款签约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试行“综合柜员制”,执行“一站负责制”和“一次办好制”;二是要加强对管理部承办业务的监督、检查与考核。中心每年要至少两次对各管理部贷款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针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做好防控和布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申请合作项目准入时,必须提供该公司在用印鉴的印鉴卡片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单位公章备案证明。印鉴卡片由专人保管并负责审验。单位公章须在公安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使用,凡备案日期晚于提报申请合作日期的,公积金中心一律不予认可。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人员在受理房地产开发单位合作申请及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审验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的印鉴卡片,凡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的印章与预留印鉴卡片明显不符的,管理部不得受理合作申请和签订借款合同。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规定
菏住〔2017〕18号第三条规定:“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足够归还12个月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即可申请逐月冲抵还贷。此项政策调整前,已发放公积金贷款,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可在每月20日前申请办理该业务。当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以冲抵当月应还贷款时,借款人须用自有资金继续还贷,待住房公积金余额足以归还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时,可重新申请该业务。”
调整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足够归还1个月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即可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当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以冲抵当月应还贷款时,借款人须用自有资金继续还贷,待住房公积金余额足以归还1个月应还贷款本息时,贷款系统自动转为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冲抵贷款,无需重新申请。但当事人如需取消该项业务,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认定方式
菏住〔2017〕28号文原第二条(二)规定:“调整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认定方式。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家庭及其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60%或不高于借款人家庭及其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后的余额。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暂按500元计算。”
调整为:“调整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认定方式。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须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控制在60%以下。”
(三)调整逐月冲还贷受理条件
菏住〔2017〕28号文原第五条规定:“借款人用自有资金还款期间,逾期还款1个月的,需延缓6个月申请逐月冲转还贷业务;逾期还款2个月的,需延缓12个月申请逐月冲转还贷业务;逾期还款3个月的,借款人自最后一次逾期还款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逐月冲转还贷业务。
借款人逾期还款连续超过3个月或2年内累计逾期还款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纳入公积金贷款系统黑名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连续逾期还款6个月及以上、情节严重的,追回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整为:“借款人用自有资金还款期间,申请逐月冲转还贷日前两年内,逾期还款1个月的,需延缓6个月申请逐月冲转还贷业务;逾期还款2个月的,需延缓12个月申请逐月冲转还贷业务;逾期还款3个月(非连续)的, 不得申请逐月冲转还贷业务。受理业务的延缓时间自借款人最后一次逾期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借款人逾期还款连续超过3个月(含)或2年内累计逾期还款超过6个月(含)的,取消本笔公积金贷款的逐月冲转还贷资格,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连续逾期还款6个月(含)以上、情节严重的,追回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其纳入黑名单,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日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每月22日为委托扣款日。首次委托扣款日为放款日次月的22日。”
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当日为每月扣款日。首次委托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次月的对应日。如果某月没有该对应日,则扣款日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扣款日当日扣款不成功的,扣款日次日即转为逾期贷款。”
1.除逐月冲抵还贷外,凡借款人正常还款不满12月而要求(或因违约被公积金中心强制要求)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须提供正当理由(或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方可处理业务。
2.本中心工作人员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论是否作为主借款人,都要报中心审批。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借款申请人已婚,但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的, 除按正常家庭申请贷款的要求提供材料并录入贷款系统外,借款申请人还须提供夫妻双方签署的该房屋产权归借款申请人单独所有的公证书。其贷款额度与还款能力按单职工家庭标准认定。
今后凡遇信息变更,或有特殊问题贷款系统无法操作或虽能操作但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均应向中心信息科提出修改系统信息的“需求”清单,报相关科室备案,经信息科和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对发现问题故意不报或不按规定只凭主观随意操作的,一律视为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合作,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上报。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