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部门文件部门文件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0/09 4.0k 阅读 244 点赞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司法局
2018年10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 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和法治菏泽建设的规划要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律师调解是律师在依法成立的调解中心、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等原则,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建立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报同级人民法院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备案。人民法院在此名册中选聘特邀律师调解组织和特邀律师调解员。特邀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信息应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门户网站中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向资质管理委员会申请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经资质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列入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应当按专业分类建立。

(二)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调解工作室

1.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室,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服务设施。

2.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已经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12348”热线值班室的,可以根据需要将律师调解室和人民调解工作室、“12348”热线值班室进行整合管理,但调解主体应当明确区分。

3.在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市律师协会在市司法局指导下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组织律师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4.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接受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委派、委托,依法规范开展调解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担任调解员资质条件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设立5年以上(县域内仅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本条件可适当放宽);(3)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县域内律师总量不超过10人的,本条件可适当放宽);(4)至少有3名律师符合担任律师调解员的条件;(5)本所及本所律师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6)有专门的律师调解室等调解场所,有完善的调解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7)自愿进入律师调解组织名册,并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纠纷。

律师申请担任律师调解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执业5年以上;(3)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3年以上;(4)近三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低于5件;(5)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上述(2)(3)(4)项条件的限制。

(二)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关系、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关系确认案件;

2.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3.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4.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5.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7.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8.其他依案件性质不适宜进行调解的。

(三)律师调解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案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移送的案件;当事人向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调解工作室提出调解申请,且管辖法院属于我市的案件。

(四)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工作室值班。值班律师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值班律师的选派办法由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确定。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选派律师调解员到工作室值班。值班律师调解员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指派开展公益性调解服务,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值班律师调解员的选派办法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制定。

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的,由该律师协会自行组织、选派律师调解员到调解中心值班,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的调解案件,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并签署书面的调解申请书。受理申请前,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本所律师调解员名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承办律师。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受理,并由本所律师调解工作室选派律师调解员承办。

调解案件,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

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特邀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特邀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印章;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特邀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移送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印章,并将调解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

4.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调解组织印章。

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自收到案卷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移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

4.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整理材料,交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归档。

(六)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

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七)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经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律师调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可以向特邀律师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八)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九)经费保障机制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律师调解组织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法院应收诉讼费用的50%,具体办法参照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的调解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解决经费,不得再另行收取调解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十)相关诉讼费用的减免

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要建立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及律师协会会长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在律师调解制度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实施细则,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律师调解机制建设。

(二)积极引导参与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运用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电话调解等远程调解方式开展工作,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三)加强队伍管理

定期开展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公益性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年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情况纳入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内容。

(四)加强责任追究

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律师协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六)加强指导监督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将对律师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评估工作方案的实际效果,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定期向省高院、司法厅反馈工作情况,积极推动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各县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吸纳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