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菏泽市委政法委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司法局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十条措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现全覆盖。村(社区)调委会应有3-5名调解员组成,经本村(社区)群众选举产生或者村(社区)委员会聘任,调委会主任可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优先吸收网格员为兼职调解员,成员可吸纳在本村(社区)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的人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优秀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等担任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建立一支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可吸纳村级优秀调解员、乡镇(街道)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不少于3名;县(区)组建一支不少于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矛盾纠纷调处指挥中心,成员可吸纳法官、律师、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性、行业性、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配备不少于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实行分级培训制度,以县(区)为主。乡镇(街道)司法所结合当地法庭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每年进行2-3次业务培训;县(区)司法局结合当地人民法院,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市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大中型企业、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实现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有效对接,将以下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补贴范围: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各级政法委要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不重视、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党委报告,提出整改或责任追究意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做好司法确认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各县(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做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到哪里,人民调解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鲁财行〔2009〕4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菏发〔2008〕29号)要求,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县、乡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以案定补”实行按件、按标准落实,由县(区)结合当地财力确定,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适时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对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或经县级以上领导签批的案件乡镇(街道)可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团体或组织,应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