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2016〕13号)和《北部战区空军政治部与五省(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军地协作机制》(北空政办〔2019〕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推进军民融合,不断推进“精准法援”活动向纵深发展,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市司法局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法援惠民生·关爱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年7月1日—10月30日。
法援惠民生·关爱军人军属。
(一)着力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宣传。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实际,创新活动形式,深入部队基层,广泛宣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活动,通过深入军营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解答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围绕法律援助的政府性及无偿性、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申请及办理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等内容进行宣传。要积极发挥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站及联络员职能作用,使广大官兵熟悉掌握法律援助维权渠道。要结合新兵入伍这一时间节点,积极开展新兵法律援助宣传,要通过新兵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告知其家人,让每一位军人及其家属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位新兵安心服役。
(二)进一步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覆盖面。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三)优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理程序。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要紧跟新时代军队法治建设需要,以最有力的工作举措、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需求。各县区司法局要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军人军属优先”指示牌,公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相关制度。以“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承办”为原则,对持有军人证明、军属证明的军人军属开辟“绿色通道”,努力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当日指派,实现从“应援尽援”走向“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依托“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选派有业务特长的资深律师开展“一对一”结对,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对行动不便的军人军属、老军烈属和伤残军人,实行上门服务,凸显法律援助的人文关怀。
(四)有效发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维权平台作用。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与军队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工作指导,因地制宜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发挥已建立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的桥梁作用,拉近法律援助与军人军属的距离,积极帮助解决军人军属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引导军人军属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要经常了解掌握军人军属法律需求,及时解答咨询,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教育引导,提高法律法规和政策知晓率,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在全社会集聚依法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的正能量,积极为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是新时代推进军民融合深入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坚持法援拥军靠前服务工作原则,大力加强军队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实现工作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法治宣传常态化。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确保有效满足军人军属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确保军人军属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宣传推广。要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互动及服务活动,大力宣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要积极与部队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扩大社会影响,为活动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条件,掀起拥军维权工作新高潮。
(三)加强督导总结。各县区司法局要及时了解掌握活动开展情况,随时上报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请在11月10日前将活动总结及有关图片、视频等资料报送市司法局。
联系人:孙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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