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菏发改成本〔2019〕11号
各县(区)发改局、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近期个别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引起较为强烈的社会反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菏政发【2018】29号)和《菏泽市物价局菏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菏价费发〔2018〕45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和成本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年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菏价费发〔2018〕45号文件规定。
(一)严格定价权限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二)明确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虽未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但现已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登记的,其2019年秋季入学新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18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
(三)规范收费行为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不得跨学年收取,每届学生学制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四)搞好自查自纠
各县(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严格对照菏价费发〔2018〕45号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立刻整改,务必在2019年6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撰写自查自纠报告,于6月17日前分别上报至各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
成本调查是为了科学制定收费标准,推动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持续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成本调查工作分阶段开展。
(一)第一阶段:成本核算阶段(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底)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等费用进行成本核算,对成本资料的来源、依据、计算过程等进行收集整理,并认真填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调查表》(附件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住宿费成本调查表》(附件2),并于9月30日前上报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
(二)第二阶段:成本核实阶段(2019年10月至2019年10月底)
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成本资料的来源、依据、计算过程等进行初审核实,提出收费标准初步意见。
(三)第三阶段:成本分析阶段(2019年11月至2019年11月底)
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汇总表(附件3)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分别进行汇总分析,为下一步核定收费标准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要高度重视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和成本调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具体措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要认真梳理分析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主体职责,以大局意识抓好工作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教学成本数据等会计核算资料系统、完整,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取得生均教育成本等定价所需资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成本资料不齐全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对其申请的收费标准将不予核定。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按规定公示、违反规定擅自涨价、自立项目、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发生。
附件:1.______年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调查表
2.______年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住宿费成本调查表
3.______县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基本情况汇总表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教育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_______县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基本情况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