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发改成本〔2020〕10号
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的的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1、菏泽市属及各县(区)所属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准。
2、菏泽市属及各县(区)所属公办小学和初中的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市、县(区)教育行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的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由牡丹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牡丹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二)公办中小学的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市属和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学校参照牡丹区收费标准执行。
公办中小学学生装费标准,由所在市、县(区)教育行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公办中小学的学生装费标准,由牡丹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牡丹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三)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市、县(区)教育行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牡丹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牡丹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四)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高中实施收费,应与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二)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学校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三)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公办高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公办高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二)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三)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以及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上浮。
(五)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一)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二)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三)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四)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一)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三)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市、县(区)教育行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学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放开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自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教育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