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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0/07/08 2.9k 阅读 324 点赞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菏发改价格〔2020〕14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 〔  2018 〕  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 〔  2019 〕  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 〔  2020 〕  51号)、《菏泽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暨综合创新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等政策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鲁发改价格 〔  2020 〕  51号文件规定的加价标准,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 05元(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5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2元。企业同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其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原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修订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菏价格发 〔  2018 〕  9号)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对牡丹区区、开发区、高新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第二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5元。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国网菏泽供电公司、市区各有关供水企业、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水量、气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二)其他县、区D类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8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