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1〕3号)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环字〔2021〕20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1年9月30日前,协同下游济宁市及有关县完成跨市界洙赵新河于楼、新万福河湘子庙、东鱼河徐寨、东沟河后牛楼闸、黄河陈垓浮桥断面的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同时完成市内22个跨县界断面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断面清单详见附件1)
生态补偿协议有效时限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协议书模板详见附件2)
(一)补偿基准
根据国家、省“十四五”南四湖流域水环境控制要求及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全市辖区内横向生态补偿考核断面以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作为补偿基准;涉及与下游济宁市有关断面的补偿基准,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水质目标为准。
(二)补偿模式及额度
以断面月度水质类别是否达到要求计算补偿金额,并根据年度均值情况对总金额进行调整。
跨市、跨县界断面月度补偿资金基准额度分别不低于100万元和85万元。断面月度水质达到目标时,上下游互不补偿;优于目标时,下游补偿上游;劣于目标时,上游赔偿下游。全年各月情况汇总后下游需补偿上游的,若断面年均值优于水质目标,补偿金额增加20%;若断面年均值劣于水质目标,不再进行补偿。全年各月情况汇总后上游需赔偿下游时,若断面年均值优于或达到水质目标,赔偿金额减少40%;若断面年均值劣于水质目标,赔偿金额增加20%。
涉及2个及以上责任县区的,补偿资金获得(支出)金额由责任县区平均共同承担。
(三)监测模式及监测数据的采用
监测模式采取人工取样为主、在线监测为辅的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1、人工取样监测
(1)对于跨市国控、跨市省控断面(含黄河陈垓浮桥断面),以国家、省人工“采测分离”数据为实施生态补偿依据,考核因子为21项指标。
对于其他国控、省控断面,考核因子为21项指标,以国家、省人工“采测分离”数据为主,同时市级在断面所在主干河道或主要支流上游10公里范围内适当位置布设2个辅助断面,由国家、省反馈数据以及市级2个辅助断面监测数据作为补偿断面月度水质数据(权重为6:2:2)。市级取样频次为上、下半月至少各一次,监测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COD、氨氮、总磷、氟化物、石油类6项指标,按照规定权重与国家或省反馈数据综合评判,其余指标以国家或省反馈数据为考核依据。
(2)对于无国家、省监测数据的其他补偿断面,市级在补偿断面所在主干河道或主要支流上游10公里范围内适当位置布设2个辅助断面,由该补偿断面以及市级2个辅助断面监测数据作为该断面月度水质数据(权重为6:2:2)。市级取样频次为上、下半月至少各一次,监测、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COD、氨氮、总磷、氟化物、石油类6项指标。
2、在线监测数据
按照国家水站建设、评价相关规范,对于当月某指标在线数据均值劣于人工监测数据一个以上(不含)水质类别的,以在线数据作为该指标补偿考核数据。
3、断流及有关情况
对于断流断面,不纳入月度、年度补偿考核;对于因河道施工、闸坝调控等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断面所在河道无水情况,不视为断流,根据断面属性,国家、省、市将在上游3公里范围内合适位置进行取样监测。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落实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成立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按时限完成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要将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下游县区要制定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书,主动与上游县区协商,并于9月30日前签订协议,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次年4月底前,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上年度补偿资金清算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该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做好采样布点、水质采样、监测等工作,每月核算各县区间横向生态补偿资金获得(支出)金额,每季度进行通报。市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足额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做好经费保障,并对不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兑付补偿资金的县区,通过体制结算方式进行清缴。
加强组织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加强对各县区的工作指导,统筹推进协议签订、补偿机制的落实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使用和监管等工作,强化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对本办法实施期间存在的问题,县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适时进行完善或修订。
强化激励约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是市对各县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市级对各县区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通报,并在分配环保专项资金时,对工作进展快、落实情况较好、财政困难的县区给予重点倾斜。
(一)加强资金使用。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水生态保护建设、生态补偿等,鼓励和支持受偿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绿色债券、融资贴息、后奖补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和绿色产业投入。
(二)推动联防共治。流域上下游县区应当以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为契机,健全完善区域联防共治机制,共同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边界地区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实现跨界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故联合处置等。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菏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一)实施范围。A县(区)、B县(区)C河汇水范围内全部地区。
(二)实施期限。本协议实施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A县(区)与B县(区)xx跨界断面水质年均值或月均值达到三类水质标准、xx因子浓度保持在xx以下。
C河(xx段—xx段)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以A县(区)、B县(区)跨界的xx断面作为补偿监测断面。水质采用xx、xx等xx项指标评价。xx断面责任地区为A县(区)。监测结果以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监测的数据为依据。监测模式采取人工取样为主、在线监测为辅的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1、人工取样监测
(1)对于跨市国控、跨市省控断面(包括陈垓浮桥断面),以国家、省人工“采测分离”数据为实施生态补偿依据。
对于其他国控、省控断面,以国家、省人工“采测分离”数据为主,同时市级在断面所在主干河道或主要支流上游10公里范围内适当位置布设2个辅助断面,由国家、省反馈数据以及市级2个辅助断面监测数据作为补偿断面月度水质数据(权重为6:2:2)。市级取样频次为上、下半月至少各一次;国、省控断面监测、考核因子为21项指标,其他断面监测、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COD、氨氮、总磷、氟化物、石油类。
(2)对于无国家、省监测数据的其他补偿断面,市级在断面所在主干河道或主要支流上游10公里范围内适当位置布设2个辅助断面,由该补偿断面以及市级2个辅助断面监测数据作为该断面月度水质数据(权重为6:2:2)。市级取样频次为上、下半月至少各一次;监测、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COD、氨氮、总磷、氟化物、石油类。
2、在线监测数据
按照国家水站建设、评价相关规范,对于当月某指标在线数据均值劣于人工监测数据一个以上(不含)水质类别的,以在线数据作为该指标补偿考核数据。
3、对于断流断面,不纳入月度、年度补偿考核;对于因河道施工、闸坝调控等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断面所在河道无水情况,不视为断流,根据断面属性,国家、省、市将在上游3公里范围内合适位置进行取样监测。
以断面月度水质类别或特征因子浓度值是否达到要求计算补偿金额,并根据年度均值情况对总金额进行调整。
断面月度补偿资金基准额度为xxx万元。断面月度水质达到目标时,上下游互不补偿;优于目标时,下游补偿上游;劣于目标时,上游赔偿下游。全年各月情况汇总后下游需补偿上游的,若断面年均值优于水质目标,补偿金额增加20%;若断面年均值劣于水质目标,不再进行补偿。全年各月情况汇总后上游需赔偿下游时,若断面年均值优于或达到水质目标,赔偿金额减少40%;若断面年均值劣于水质目标,赔偿金额增加20%。
A县(区)、B县(区)共同设立C河(xx段—xx段)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次年4月底前,各县(区)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上年度补偿资金清算工作。对不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对付补偿资金的县(区),由省、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方式清缴。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A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B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1年 月 日 2021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