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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操作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产权交易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电子招投标,是指使用菏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在互联网上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投标行为。
第四条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电子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菏泽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对电子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市场主体信息库。各方市场主体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电子招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陆电子交易系统,对关键信息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整个过程公正、规范、安全。
第八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需加盖招标人及中介代理机构电子签章,并在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行政监督部门指定媒介同步发布。
第九条 投标人须在电子交易系统注册完成后,登录该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 补遗、答疑、澄清和勘误(以下简称变更)文件在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同步发布,投标人应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阅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标书工具软件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经过电子签章并加密的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完成上传。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唯一有效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投标文件安全,要求投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加密投标文件的同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电子标书工具软件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一份),也可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标书一份备用。开标前,投标人应将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或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有上述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的一致性,纸质投标文件应由“电子标书工具软件”直接打印成册,如不一致,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于开标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准备开标;开标时,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先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然后相关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解密全部完成后,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送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相关工作人员可导入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继续开标。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必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完成到电子交易系统:
(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标评审,评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章确认。
第十八条 各投标人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应保持在场(开标现场)或在线状态,随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接受评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第十九条 项目评标评审中,投标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标评审,并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第二十条 项目评标评审中,澄清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视同放弃澄清:
(一)澄清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澄清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澄清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予评标评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结束并公示无异议,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加盖招标人及中介代理机构电子签章的中标通知书,并在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行政监督部门指定媒介同步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交易系统;
(二)电子交易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电子交易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存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及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项目暂停,待电子交易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电子交易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
(二)停止该项目此次电子招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其他方式操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