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菏医保医价〔2022〕3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开发区医疗保障办公室、高新区社会医疗保障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鲁医保发〔2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价格收费,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落实政策要求。
二、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网上采购政策,对于线上难以满足供应的,线下临采后务必第一时间在采购平台登记。
三、群众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四、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5天以内的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60%比例报销。
五、各相关部门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检测,及时落实政策要求。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3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