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部门文件部门文件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高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的通知

2022/04/03 1.7w 阅读 238 点赞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提高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的通知

菏住委办〔2022〕2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无房职工的政策支持力度,减轻职工住房消费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菏住金〔2020〕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并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三、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未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住房屋位于我市城区(包括牡丹区、开发区、定陶区、高新区),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8000元;租住房屋位于我市县城,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000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按照原规定标准已办理租赁住房提取的,不再进行补提。2019年6月28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菏住金〔2019〕16号)同时废止。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