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开发区经济发展部,高新区科技创新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改革部署要求,依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菏泽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科技局
2022年5月23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参照《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技术创新中心主要对接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围绕我市“231”产业体系,依托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机电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布局建设,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科技局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菏泽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在市内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3.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4.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3%)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还须与市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5.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6.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7.县区政府(管委)或业务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8.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第七条 申请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1.申请建设。牵头组建单位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2.论证审核。市科技局组建由领域技术专家、创新管理专家、科技政策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3.批准筹建。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组建申请,市科技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建设单位确保如期实现相关条件保障。
4.编制规划。在获得筹建批复后六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规划期一般不少于3年。
5.评估认定。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为两年。筹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菏泽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八条 鼓励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独立法人实体。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中心可以采取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执行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构。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1.理事会(董事会)由技术创新中心参与建设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技术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决策。技术创新中心主任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遴选,由理事会(董事会)审定并聘任。
2.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等组成,主要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制定年度创新发展计划,做出年度创新实效评价。
3.技术创新中心可以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作为管理执行机构,也可以依托专业化机构管理。
第十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鼓励设立建设发展基金,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技术创新中心成果转化和项目投资。技术创新中心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独立运营。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鼓励各项改革举措先行先试,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主要任务包括:
1.探索建立新型科研体制机制,在运营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强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运行机制。
2.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合作,强化与上、中、下游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协同,链接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创新力量,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3.创造性落实科技经费管理、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国家和省改革政策,赋予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选择权,探索打造“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构筑高端人才聚集地,吸纳集聚一批相关领域顶尖人才,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
4.立足全市相关领域和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与产业路线图研究,提出产业重大技术创新目标和方向,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攻关。积极承担相关领域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加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形成与产业链相匹配的核心知识产权群,增强引领产业发展能力。
5.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团队,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专业化科技服务,推动关键共性技术转移扩散,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产业化。
6.推动创新成果服务社会。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各类创新孵化载体,打造集大中小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创客协同互动的众创平台,辐射带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强与各类科技园区和创新基地的深度融合,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发挥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创新中心应在规定时间据实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机制。技术创新中心通过认定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2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由牵头建设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需变更名称或调整共建单位的,须由牵头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进行相应变更。牵头建设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延期一年建设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
(二)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无故不参加验收或评估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牵头建设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十七条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1.对评估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支持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
2.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市科技计划给予配套支持。
3.升级为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20万元、200万元奖励,用于增强科研条件,提升创新实力。
第十八条 引导科技资源向技术创新中心聚集。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一体多翼的创新平台体系;支持技术创新中心通过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院士工作站,柔性引进人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