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医保医价〔2022〕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开发区医疗保障办公室、高新区社会医疗保障局:
鉴于菏价格发〔2017〕12号文件即将到期,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现将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予以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三、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药品减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坚持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和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按照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情况,制定我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
1、中医、西医注射型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10元/人次;
2、中医、西医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8元/人次。
上述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2元/人次。对需输液的患者,要严格一般诊疗费的治疗疗程服务,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实行按项目付费方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中医不低于90%,西医不低于80%。各县区要统筹考虑做好一般诊疗费的结算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的衔接,并采取措施防止重复收费和分解收费。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过去规定的相应收费项目即行停止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诊疗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菏价格发〔201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菏泽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