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菏发改价格〔2022〕37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经发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菏泽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暨综合创新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等政策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文件规定的加价标准,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 05元(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5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2元。企业同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其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原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修订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菏价格发〔2018〕9号)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对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第二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5元。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国网菏泽供电公司、市区各有关供水企业、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水量、气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二)其他县、区D类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