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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2022/09/15 2.5k 阅读 452 点赞

菏泽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菏商务〔2022〕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菏泽市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第三条成立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菏泽市商务局、菏泽市市场监管局、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菏泽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菏泽监管分局等部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局。

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事项:组织制定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政策措施;受理申请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审定;定期调度汇总投资项目进展及风险情况;收集相关托管银行资金托管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均须注册在菏泽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中,资金应主要来源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

(二)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

(三)不满足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拟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全部为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投资者的,工作小组可豁免前述条件,具体要求由工作小组决定。

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二)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除上述条件外,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而尚未结案的情形。

第七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5年以上(含5年)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含2年)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作为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人作为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 、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三)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委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境内企业;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6个月以上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不存在受到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而尚未结案的情形。


第三章申请流程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通过拟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人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

(二)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企业基本资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企业章程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基金从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六)持有境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七)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八)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

(九)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十)工作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被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在30日内提交需补正的申请材料。

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交工作小组审议,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对申请人进行审定或要求申请人答复反馈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答复一次反馈问题,申请人应在工作小组下发反馈问题后3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反馈书面答复后30日内决定是否对申请人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获得工作小组认定后,持同意函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申请运作

十三申请企业在拟注册名称中须加注“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字样。

十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股权投资咨询

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须经审批);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导向,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资力度。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菏泽市“231”特色产业,推进优势产业集群快速发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必须以人民币出资。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菏泽市范围内的分行级(含)以上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需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菏泽市范围内的分行级(含)以上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项目资金托管银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十九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取得工作小组出具的同意函12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在取得工作小组出具的同意函6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未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工作小组可取消其资格并对外公示。

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运营情况、投资项目情况以及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事项。

申请企业有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及时工作小组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工作小组办公室初审并征求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范围;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托管银行变更;

)解散或清算。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办理变更事项时,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

(三)如变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还需递交拟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变更股东或合伙人,还需递交本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

(四)工作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主办资金托管银行、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均需对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在项目清算时进行反欺诈、反洗钱相关核查,督促企业缴纳相关税费,并积极配合工作小组收集相关资金托管信息。其中,主办资金托管银行需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所有项目的收入或利润进行监督核查,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应对具体项目进行监督核查。

二十五申请企业应当持续合法合规运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部门经查情况属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取消试点资格,并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二十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菏泽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商务局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菏泽市中心支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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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