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菏医保〔2023〕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鲁西新区社会事业局医疗保障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