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菏泽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菏泽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菏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1.3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1.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1.3.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1.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菏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涉及大型客车、校车等多人受伤的和危化品泄漏、燃烧、爆炸的,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本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运转高效,依法规范;安全第一,防范为主;重在预防,平战结合”的原则,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协同作战,保证救援工作高效、快速有序。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菏泽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负责人、事故发生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外侨办、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市消防支队、市保险协会、市公路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等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启动(结束)预案应急响应,作出重大救援决策。
(3)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4)在必要时协调、调动市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5)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防止次生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6)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及时向市政府、省安监局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8)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结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控制事故当事人,适时调度消防部队做好车辆破拆和灭火施救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内媒体新闻报道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开展善后工作,视情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市人社局:负责对事故有关单位、企业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对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救援中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同时,负责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路线的审查,对事故发生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市卫计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尸体存放及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进行检测和环境评估。
市外侨办: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事故。
市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
市农机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农机事故的救援及协助调查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调度部队内部专业救援力量参与处置严重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及事故救援。
市保险协会: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迅速勘定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履行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落实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中铁菏泽德商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济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日东高速公路菏泽管理处(2016年1月1日后改名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公司)、市公路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菏泽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实施高速公路的清障和交通管制,参与事故救援。
指挥部成员单位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在确定事故涉及危化品后,应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应急救援专业小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5个专业小组:
(1)现场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控制嫌疑人、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4)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协调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5)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2.5应急联动机制
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驻菏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及时通报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行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3预警体系建设
各县区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安监、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故发生地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各县区政府是预警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任单位,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
(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响应,启动县区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级),事故发生地县区和市政府响应,启动本预案和县区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应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逐级报告省政府、国务院启动相应响应。
(4)发生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外事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4.2事故报告
4.2.1通讯联络
市公安局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2.2 报告程序
(1)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县区公安机关、县安监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2)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公安机关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县区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向县区政府和市公安机关报告。
(3)市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在15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简要情况,最迟必须在事发2小时以内上报。对重伤且24小时内有生命危险人员超过3人(含3人)的交通事故也要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报告省公安机关。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接受信息,并及时向市领导报告。
(4)县区政府接报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2.3报告内容
(1)初报内容:事故发生地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定事故等级,立即将以下情况逐级上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伤亡情况等基本内容。初报可先采用电话报告,而后补报书面材料。
(2)续报内容:事故发生地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应将情况逐级上报。主要内容包括:
①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②道路类型(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或其他道路)、道路等级(如二级、三级等)、道路横断面(分道或混合交通)、道路状况(如直道、弯道半径、坡度)、路面材料(如水泥、沙石)、路面状况(如冰、雪、水、泥浆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③肇事驾驶人情况(有无驾驶证、驾龄、年度审验时间、所属单位,无单位者的住址)。
④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车辆厂牌、车型、车牌号、注册登记日期、年检时间、客车核载人数与实际载人数、货车核载吨位与实际载货吨位(如货车、拖拉机、农用车车厢载人的须注明)。
⑤肇事车辆出发地及目的地、车辆行驶方向。
⑥现场勘查情况。
⑦引发事故原因:驾驶人违法行为、车辆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机件性能是否有效(如转向失灵、爆胎)、道路状况(如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道路设计是否合理等)、天气状况(如雨、雪、雾等,以及能见度)。
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和案件查处初步情况(如接出警时间、单位、人数、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处理结束时间等)。
4.3指挥与协调
4.3.1先期处置
(1)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并开展维持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现场勘查等工作。指挥中心接警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同志,经负责同志批准,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2)市、县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3.2响应启动
当发生先期处置无法控制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经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4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4.1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化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会同环保部门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化品泄漏扩散范围,与有关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
(4)公安机关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4.4.2医疗救护
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4.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发生载运危化品车辆泄漏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进入现场人员需穿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4.4.4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4.5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5信息报送与处理
(1)按照分级报送信息原则,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2)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6信息发布
(1)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
(3)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7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等特殊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4.8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宣布应急期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恢复应急准备状态。
4.9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市工会、安监、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人社、卫计、环保、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
(2)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检察院、法院依法进行。
(3)社会救助: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由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规定先行垫付;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垫付。
(4)保险理赔: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总结备案: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借鉴。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4.10事故调查
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事故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5.2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应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和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确保救治及时,医药、器材充足。
5.3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县区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堵塞路段。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5.4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施救及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5.5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依据。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5.6救援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科技含量和救援效率。同时,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选择信誉好、装备精良、施救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救援联动单位,参与现场救援。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品泄露的,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及评估。
6宣教、培训和演练
6.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6.2培训
各级政府应建立常规性培训制度,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
6.3演练
各级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奖惩
7.1奖励
对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积极参与事故抢险,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1)各县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3)市公安局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