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系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7〕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政府系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已经2017年11月5日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系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有关规定的几点具体要求>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29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政府系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自觉主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主动维护司法权威。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鲁政办字〔2017〕129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依法行政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全面提高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水平,积极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
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不得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领导干部要教育好身边工作人员、亲属,严禁他们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各县区政府在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安排的前提下,在每个季度首月下旬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函询上一季度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对政府系统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研究。
每年1月份,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要对上年度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报告,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负责收集并报同级政府办公室汇总分析。汇总分析情况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并函告同级党委政法委。领导干部对有关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加大政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通报力度,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公开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出庭,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不判行政机关败诉。
将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纳入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内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要一并说明相关情况。
对于违反“三个规定”,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行为的任何领导干部,要依规依纪给予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