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菏政字〔202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工作,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工作,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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