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菏价费发〔2016〕49号
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牡丹区物价局、房管局: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菏泽市政府令第9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考核标准》(菏建办〔2016〕141号)划分,根据服务质量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详见附件一)。建设单位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详见附件二)。对于进入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未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外来车辆,临时停放超过2小时的按照每车位每小时1元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每天每车最高不得超过10元。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支出,具体支出标准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执行。
三、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
2.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 月20日
附件1

附件2
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