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格发〔2016〕18号
菏泽城市规划区内及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所属重点建制镇各污水处理费征收(代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精神,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菏泽城市规划区内及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所属重点建制镇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菏泽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0元∕立方米。
二、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所属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20元∕立方米。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菏泽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供水包括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综合水价,应在菏价格发[2016]4号、菏价格发[2016]6号文件基础上做相应调整。
四、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17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