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费发〔2016〕47号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为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制定租赁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菏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3〕40号)文件精神,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菏泽实际,在对滨河新城小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进行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滨河新城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维修费用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收单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在租金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本租金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需重新报批。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