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费发〔2016〕46号
菏泽学院:
你院《菏泽学院关于教学办公区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菏泽学院停车场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1小时内(含1小时)免费。
(二)1小时后开始计费,其中:大型车每小时每车3元,中、小型车每小时每车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三)停车场收费实行24小时内累计最高限额。大型车每24小时每车最高收费30元,中、小型车每24小时每车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其他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你院应制定停车管理办法,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和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和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停车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需重新报批
菏泽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