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菏医保医价〔2021〕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医疗保障办公室、高新区社会医疗保障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经研究,确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58项原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备案价格,现根据省局通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制定了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
二、对附件中所列的菏泽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首先自付比例,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
三、医疗机构应将附件所列内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