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医保医价〔2021〕10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医疗保障办公室、高新区社会医疗保障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项目为此次价格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中公布的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
二、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价格衔接。
三、医疗机构应将附件所列内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