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医保医价〔2023〕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鲁西新区社会事业局医疗保障办公室,市属医疗机构:
为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升群众就医用药可及性,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1号)要求,并结合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的原则,借鉴其他地市做法,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根据调整价格同步调整支付标准。
三、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做好调价政策衔接,严格按照调整时间执行,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四、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