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做好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菏泽市荣军医院:
为做好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解决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涉及政策落实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菏泽市荣军医院作为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的唯一权威鉴定机构,同时成立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荣军医院院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确保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二、申请条件
在我市领取定期抚恤金,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可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因旧伤复发医学鉴定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个人申请、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残疾军人证、相关病历等材料。
三、工作程序及职责
(一)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如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鉴定要求,可要求申请人重新完善后补交,如果需要,残疾军人应配合再次到有关医院提取病历等相关资料。经初审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填写《菏泽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审核表》(一式三份)(附件1),出具《菏泽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表》(附件2),通知申请人到市荣军医院进行医学鉴定。
(二)鉴定。市荣军医院成立鉴定工作办公室,刻制“市荣军医院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专用章”,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病案资料,鉴定工作办公室从市荣军医院组建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疗专家,依据相关材料对残疾军人伤情是否属旧伤复发做出科学正确的鉴定,参与鉴定的每名医疗专家要签署姓名,并加盖“市荣军医院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专用章”。市荣军医院将医学鉴定结论及时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报送鉴定工作办公室备案,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将医学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
(三)复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在《菏泽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单位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复核。
四、有关要求
(一)“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政策性强,牵扯到社会稳定,鉴定工作必须排除干扰,严谨细致,体现公平公正,并经得起检验。
(二)申请人须在残疾退役军人医疗终结6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申请。申请人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材料系伪造,或申请人对鉴定工作不予配合,则鉴定程序中止。
(三)如申请人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二次鉴定申请,由市荣军医院组织医疗卫生专家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四)首次医学鉴定所产生费用由全市统筹,列优抚医疗经费。
五、本通知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
附件:1、菏泽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审核表
2、菏泽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表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