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级经济师赵化忠解读《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
《菏泽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从管理监督目的、开发管理机制、岗位开发设置、岗位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补充完善,进一步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现将本办法补充完善部分解读如下: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
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岗位名称,如将“疫情防控”岗位调整为“卫生防疫”岗位,在“公共管理类岗位”中增加了“群防群治”岗位,在“社会治理类岗位”中增加了“司法协理员”岗位等。
在主要安置“4+2”类群体基础上,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安置范围,并对人员条件作出界定。
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标准,由不超过60元提高到不超过100元。
强化了退出管理的要求,将“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列入自然退出情形,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及时督促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退出。增加了培训管理的内容,进一步做好岗前培训,提升上岗人员能力和岗位适应度。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