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全市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工作实施方案》,为便于领会和贯彻执行,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刘勇同志现就《方案》解读如下:
问:该项方案的出台原因是?
答:为进一步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提高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运行效率,实现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公办养老机构惠及更多有需要的老年人,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制定了《全市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工作实施方案》。
问:该项方案制定的具体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一是《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鲁民〔2020〕35号),二是《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0〕1号)。
问:该项方案的具体内容和任务是?
答:一是明确职能定位。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重点为特困供养老年人、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等老年人,以及符合规定条件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结合实际提供低偿的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在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导致老年人安置等风险发生时,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统一调配使用,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二是确保公平入住。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承担辖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其中特困供养老年人按规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供养。县级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各乡镇(街道)老年人口数、特殊困难老年人口数,设置一定比例床位接收相应乡镇(街道)的老年人。对亟需机构照料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要结合实际,多渠道积极给予适当资助;对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满员导致特殊困难老年人无法入住的,应当向其他养老机构购买服务,保障其入住养老机构需求。
三是规范收费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由县区发改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其他个性化养老服务收费按照非营利原则由公办养老机构自主定价,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协议确定。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物价上涨幅度等因素核定。特困供养老年人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人实行低价收费。
四是强化服务功能。在做好服务对象入住评估、持续评估工作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保健等综合性养老服务。注重引进吸收市内外养老服务先进理念、经验,重点探索差异化服务,提升服务人性化、精细化水平。深入开展敬老院提升改造工作,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促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改善,提升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五是合理配备人员。公办养老机构应科学设置岗位,优化人员结构,通过合理的人员配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半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与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人员配置。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机构护理员每年全部轮训一遍,提高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六是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鼓励各县区按照《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鲁民〔2020〕35号)要求,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实施委托运营前,公办养老机构委托方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制定委托运营实施方案,形成可行性报告,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所属公办养老机构应报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委托方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运营方。民政部门应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形式,定期对委托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及时向运营方反馈评估结果,并运用评估结果促进问题整改和服务质量持续提升。运营机构应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