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局长段清正解读《关于印发菏泽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问:《方案》出台的背景
答: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根据国办发﹝2021﹞42号文件精神,2022年7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同时要求各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问:《方案》出台的目的
答:《方案》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加强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功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问:《方案》的主要内容
答:本方案共分八个部分、17项内容,每条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一是总体要求。二是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和参保资助标准。三是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四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五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六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七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八是强化组织保障。
问:《方案》新旧政策的差异
答:(一)救助对象范围更广。原来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新的救助政策规定救助对象覆盖到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内的6类人员,并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了医疗救助的保障范围,从特定人员的保障转变到对全体人员的保障。
(二)三重保障制度更加衔接。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要求,救助对象只要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的同时,即可享受医疗救助和再救助待遇,并且本人不需要单独再缴费。
(三)保障待遇更好。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门诊慢特病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四)申请方式更方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相关部门认定身份以后,可以直接进行医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结算服务更便捷。救助对象在市外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并且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救助对象无需缴纳垫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