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做好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菏退役军人发〔2023〕3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做好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第九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为做好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解决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我局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要求,细化具体措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使《关于做好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合法、规范、易操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起草《通知》之初,多次到各县(区)调研论证,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现场进行调研学习,为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经验。《办法》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征求了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我局优抚褒扬纪念科逐条予以审查修改,吸纳了合理意见。2022年12月9日,我局优抚科将《通知》送局秘书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接到送审稿,局秘书科即安排专人结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研究。
《关于做好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共分4个部分,一是组织领导。包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菏泽市荣军医院作为我市“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的唯一权威鉴定机构,同时成立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荣军医院院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二是申请条件。在我市领取定期抚恤金,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可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因旧伤复发医学鉴定申请。三是工作程序及职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市荣军医院进行医学鉴定。市荣军医院成立鉴定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病案资料,鉴定工作办公室从市荣军医院组建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疗专家,依据相关材料对残疾军人伤情是否属旧伤复发做出科学正确的鉴定,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四是相关要求。鉴定工作必须排除干扰,严谨细致,体现公平公正。申请人须在残疾军人医疗终结6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由市荣军医院组织医疗卫生专家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